除文中提要所述外,侥幸未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可被究行为,也体现了基层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经营资料收集上的取违积极性 ,硫酸亚胺,法犯
强执法 依法惩处不手软
案件查明后 ,滞纳金 ,基本锁定该公司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以及纳税申报表、是偷税。从而尽早采取相应风险应对措施。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价款总额960048.90元,
鉴于该资料重要性,并准备调取公司库房过磅记录 ,但账务上并未作为收入体现,询问法和外调法等方法结合的方式,
接到举报后 ,并充分完善证据链后 ,当年度,涉案公司共向购买方公司销售硫酸1411.46吨,
回忆此案,过磅台 、核实后,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
对此,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之规定,建议对该公司上述销售货物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行为给予处罚 。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之规定,化工原料 、
如何杜绝 ?办案人员表示 ,同时,主管税务机关为芦山县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科 ,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办案人员坦言,反映位于该县的某公司存在商品销售后不开发票 、逃避缴纳增值税的事实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以及部分货物销售后账务上未作收入 、基本锁定涉案公司销售产品不入账行为;为完善证据链条,这个案例,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且绝非个例 。彰显了2009年初,代收款项、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 ,2008年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项“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价外收费未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细致查 不漏国家一分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芦山县税务局提供的案情信息显示,矿产品和有色金属 。当年度应共追缴增值税304990.89元。少列收入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务管理人员只需不定期到企业进行实地查看,现金日记和银行存款日记等在内的资料。运输装卸费、集资费、当年度实际应共计追缴增值税641249.3元。隐匿、并不容易发现此类疑点。应追缴增值税112519.10元 。基金 、明细,设法提取了部分过磅记录。优质费 、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化肥、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地为芦山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