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
该案中,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已故)、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依照农村的风俗习惯 ,在调解过程中 ,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该案以撤诉结案。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张红、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妇女结婚,最后,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该农户消亡后 ,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